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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湖财采监〔2012360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现将《湖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12125

 

湖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完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湖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以下简称使用情况评价)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法(使用情况评价80分、综合考核20分,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加分)。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使用情况评价是指在具体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评价指标对使用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具体评价。使用单位是指组织采购活动的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等。采用“一标一人一评”的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的打分标准(满分80分):

(一)业务水平(32分):

1、提交的评审报告符合要求(8分);

2、仔细审阅招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打分(6分);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依次进行评审工作(6分);

4、评审工作认真仔细,无误评、漏评情况(6分);

5、按要求提供评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评分情况(6分)。

(二)工作纪律(36分):

1、出席评审活动,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配合工作人员核验(6分);

2、进入评审区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6分);

3、在评审现场不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6分);

4、不擅自离开评审区,不把应当保密的评审资料或数据以任何形式带离评审室(6分);

5、参加评审不迟到或早退,不无故缺席(6分);

6、应当回避时,能主动提出回避(6分)。

(三)职业道德(12分):

1、在评审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不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6分);

2、对外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6分)。

第四条   综合考核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在本年度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作出的考核。

综合考核的打分标准(满分20) 

1、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5分); 

2、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及时告知监管部门(5分);

3、评审结果无重大差错(5分);

4、参加异地政府采购评审,无不良行为记录(5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项给予奖励2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评价考核:

1、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监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 

3、参加异地政府采购评审,被当地监管部门书面通报表扬;

4、全年参加评审出席率在80%以上;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情况评价平均得分、综合考核得分和奖励加分的累加分为该评审专家的本年度的评价考核得分。

(一)年度评价考核为前十名的,监管部门对其颁发优秀评审专家证书,通报表彰。

(二)监管部门对年度评价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作如下处理:

180分(不含)—70分,予以戒勉谈话。

270分(不含)以下,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三)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解除其聘任。

 1.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或其他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 接受他人礼金、礼品或宴请等,影响评审活动公正;

 3.两年评价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

4.一年内3次抽到评审任务同意接受后又无故缺席。

第七条  在聘任的评审专家中,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评审经历的;或一年内累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十次以上,且被评为优秀评审专家的,可认定其为市资深评审专家。

使用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时,如评审小组中有资深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指定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汇总表》由使用单位按季填写汇总,各一式二份,一份使用单位留存,另一份随季度政府采购信息报表一并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  对年度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专家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二年一次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汇总表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汇总表.doc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