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01-2019-0008
湖政办发〔2019〕1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确需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暂估价合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标准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招标,或者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并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支付办法以及相关各方责任。
第五条 加强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纳入“信用湖州”评价体系,实行信用成果共享共用。项目资格预审、项目评标时,投标人的企业信用等级以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或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特别重大工程、特殊工程专业、重大民生保障工程招标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参加投标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审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可由招标人参照相关信用评价办法,对投标人作“信用评价”要求。
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专业工程招标时,对投标人可不作“信用评价”要求,其信用标中的企业信用部分评分,由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备查。
本条所述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的项目可以除外),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七条 规范高效使用国有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规范编制,不得随意上调和下浮。
财政、审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职能部门应确保招标控制价合理规范,维护工程计价规则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评标办法,遏制最低价中标行为。严格落实招标控制价备案和招标控制价争议协调制度。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办法。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全面推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合理控制资格预审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应实行资格后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具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
1.设有地下室2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超过10米(含)或高度超过100米(含)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超过30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爆破类项目、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上述两项条件以外的项目,招标人认为属于具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所在主管部门集体商议后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区县)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均适用资格后审办法,且不设置信用标及技术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中标公示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后,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必须将资格预审未入围投标申请人及其原因,书面告知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必须将资格后审未通过投标人及其原因、无效投标人及其原因作为评标报告内容,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项目中标公示内容应全面详尽,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均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本条所述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包含指定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开标时到场的内容。开标时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到场人员未到场或无有效身份证明的,招标人拒绝该投标人投标。
在全市范围内,若不同项目同时开标且要求投标人同一主要负责人到场时,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说明,并告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后,可委派企业其他负责人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到场开标,招标人不得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时技术标评审仅限于资格预审项目及采用资格后审的部分一、二类工程项目。
邀请招标时,招标项目属于资格预审范围内的工程采用技术标评审,可以采用通过制或得分制。招标项目属于资格后审范围内的工程可不设技术标评审。
招标项目估算价不得超过批准概算。
不设技术标的,中标后由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采用技术标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指的一、二、三类工程,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划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可以选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不得作为评委组长。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提前在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库中随机抽取。省(市)重点项目的项目,招标人应通过省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按专业要求外聘评标专家。外聘评标专家应符合评标专家的有关要求,外聘评标专家情况应告知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具体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核查确认评标无效、计算差错或其他原因造成重新评标的,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
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宜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模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定分离”的操作原则、程序及评定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以下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报名,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1.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2.投标报名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是指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施工排污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
投标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包括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截止日)前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截止日)前一年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拟投标项目负责人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未如实反映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投标资格、作无效标或中标无效。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中标人应持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人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施工工期。
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列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招标人不得在无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的条件下,随意压缩工期。由于招(投)标人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招(投)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地排污等环境保护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5%。
投标人可以以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其中任何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发现投标报价出现异常情况时,利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报价分析,及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联动公安等部门启动调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牵头建设、大数据、公安、审计等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加强后台动态数据信息分析研判,建立防范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4〕6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商务评标基准
价确定方式表
5.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
准表
附件1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第一条 资格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并量化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按本办法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投标申请人,选择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13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不含7家)时,应发布延期招标公告。延期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家时,书面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后,可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合格申请人过多时拟选择参加投标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和具体采用的方法,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四条 特别重大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资格预审评分办法,并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分类,将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专业类别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先判定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以招标项目同专业类别为准。
第六条 评分标准分二项,合计100分。
(一)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5分。
1.AAA级 得65分
2.AA级 得58分
3.A级 得50分
4.B级 得42分
5.C级 得34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企业(专业),得30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
1.工程质量,最高18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
(2)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1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
(4)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我市区县级优质工程的,评定分值8分;
(5)上一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绿化工程质量奖”“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奖项的,评定分值5分。
本条(1)、(2)、(3)、(4)、(5)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6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1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区县级标化工地或湖州市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3.投标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园林工程师)的,得0.5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园林高级工程师)的,得1分。
项目获奖文件或证书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记录为准。三者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记录为准,但需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资料。
对湖州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奖项开拓市外市场的,给予该投标项目负责人下列附加分(市内外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取):
(1)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得6分;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钱江杯”同级别奖项的,得5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得4分。
(2)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5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4分;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绿色工地的,得3分。
第七条 各专业(行业)协会(如:市政协会、装饰协会等)评选的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评分。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年度划分以投标报名截止日上推一至三年为界,业绩评分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为准,获奖业绩的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和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时,应重点核查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投标人及其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如发现有造假隐匿或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疑义时,应按照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书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疑义。招标人应给予答复。
附件2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第一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和属于资格预审范围内的邀请招标项目,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装订,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第三条 设技术标时,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二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二部分权重的设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一类工程项目:技术标权重为X1(X1取10%~20%);商务标权重为100%-X1。
二类工程项目:技术标权重为X2(X2取5%~15%);商务标权重为100%-X2。
技术标权重为X1 、X2,按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代表当场分别在以下数值中随机抽取。
X1取(10%、12%、14%、16%、18%、20%)等六档数值;
X2取(5%、7%、9%、11%、13%、15%)等六档数值。
X1、X2一经确定在项目的后续评审中不再调整(包括复评环节)。
三类工程项目:不设技术标,商务标权重为100%。
第四条 技术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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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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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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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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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18-20〕
[中]得〔16-18)
[差]得〔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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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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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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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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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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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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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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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保证措施及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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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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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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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子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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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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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10.8-12〕
[中]得〔9.6-10.8)
[差]得〔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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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选用及投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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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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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7.2-8〕
[中]得〔6.4-7.2)
[差]得〔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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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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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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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5.4-6〕
[中]得〔4.8-5.4)
[差]得〔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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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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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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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5.4-6〕
[中]得〔4.8-5.4)
[差]得〔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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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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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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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90-100〕
[中]得〔80-90)
[差]得〔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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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量化评分中,按照优、中、差三个等级的分值区间打分,其中优等级的分值区间均含前、后项分数,中、差等级的分值区间含前项分数,不含后项分数。评审项目缺项的技术标视为无效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说明其理由后,不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上述分值合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数。
第五条 商务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认定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报价的,视为有效低价投标。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超过20%(含);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低于控制价超过30%(含)的。
(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
(二)评标基准价确定
评标基准价按照附件4的规则予以确定。
评标基准价 =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率C)×投标价格权重B + 招标控制价 ×(1-浮动率A)×(1-投标价格权重B)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合理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算术平均值则为全部有效合理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三)商务报价评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K=(有效投标—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总分上扣3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总分上扣1.5分。
第六条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七条 特别重大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办法。
附件3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第一条 资格后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现场招标答疑等环节。
第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明确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资格要求,以及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具体限制。
第四条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部分、信用部分(如有)、技术部分(如有)、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装订、分别包封。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获得通过后依次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如有)评审、最后对信用标(如有)进行评审。
若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获得通过后依次进行信用标评审、技术标(如有)评审、最后对进行商务标评审的程序。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
3.装修、幕墙、钢结构、消防设施、电子与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
设有技术标的项目,经评审技术标为“不通过”或无效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说明理由后,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第五条 评标总分值由商务标、技术标(如有)、信用标(如有)三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
技术标设置采用以下三种方案:
一类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通过制或得分制;
二类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通过制或不设技术标;
三类工程项目:不设技术标。
采用得分制的,技术标权重为10%;采用通过制的,技术标不评分,只进行“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采用得分制评审的技术标按《资格预审评标办法》第四条执行。
采用通过制评审的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施工班子人员配备;
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商务标、技术标(如有)、信用标(如有)三部分权重的设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2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及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一类工程(采用得分制),技术标权重为10%,商务标权重为70%~75%,信用标权重为15%~20%;
2.一类工程(采用通过制)和二、三类工程,商务标权重为80%~85%,信用标权重为15%~20%;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20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2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及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6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商务标权重为100%,不设技术标及信用标。
第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作为资格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说明理由后,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条件和标准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的;
(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具体限制,或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商务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认定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报价的,视为有效低价投标。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超过20%(含);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低于控制价超过30%(含)的。
(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
(二)评标基准价确定
评标基准价按照附件4的规则予以确定。
评标基准价 =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率C)×投标价格权重B + 招标控制价 ×(1-浮动率A)×(1-投标价格权重B)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合理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算术平均值则为全部有效合理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三)商务报价评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K=(有效投标—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总分上扣3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总分上扣1.5分。
第九条 采取先评商务标的项目,取商务标得分最高的前13名进入下一步评审,不足13名时全部进入评审;采取先评信用标的项目,取信用标得分最高的前21名进入下一步评审,不足21名时全部进入评审。
第十条 评分标准分二项,合计100分。
(一)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5分
1.AAA级 得65分
2.AA级 得58分
3.A级 得50分
4.B级 得42分
5.C级 得34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企业(专业),得30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
1.工程质量,最高18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7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本市县区级优质工程,评定分值为8分;
(4)上一年度内获,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 “飞英杯绿化工程质量奖”“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奖项的,评定分值为5分。
本条(1)、(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7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7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1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7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区县级标化工地、湖州市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4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对湖州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奖项开拓市外市场的,给予项目负责人下列附加分(市内外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取):
1.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钱江杯”同级别奖项的,得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得5分。
2.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5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绿色工地的,得4分。
第十一条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信用标得分×信用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办法。
ZJEC16-2019-0002
湖建发〔2019〕95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同时按照《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7〕20号)等有关规定,同时按照《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各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获奖、安全生产评优、科技进步和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履约评价、社会责任、日常监管、不良信息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分施工总承包资质(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专业承包资质(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钢结构工程)。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5分(含)—85分;
3.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65分(含)—75分;
4.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含)—65分;
5.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含)以上;
2.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80分;
3.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含)—70分;
4.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含)—60分;
5.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
(三)考虑各区县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确保各区县(不含开发区、度假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AA档及以上企业不少于两个(其中,AAA档1个,AA档1个),评价得分不满足此情况时各区县内各自排名靠前的企业按序递进。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企业初次申请信用评价应于每半年度第五个月的25日(即5月25日、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市外企业按其驻湖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进行申报,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暂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
2.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附件1)进行自评,并按照表格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整理参评材料后报区县建设局,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每半年度第五个月的20日(即5月20日、11月20日)。
3.各区县建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并初审核查,汇总后于每半年度第六个月的10日(即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市建设局。
4.市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区县建设局、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huzhou.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于每半年度最后一日予以正式公布。
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动态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每半年度发布。
2.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将辖区内涉及企业的通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等文件,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建设局。
3.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调整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第四章 不良信息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对企业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十二种行为的,应记入和公布其不良信息一年至三年,并不得低于其行政处罚期限,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列入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书面告知等程序,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他不良信息记入和公布期限六个月至一年,并不得低于其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不良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涉及企业不良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不良信息报送市建设局。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特别是AAA档和AA档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现场监管中列为重点对象,提高抽检频率、频次。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充分运用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六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各区县建设局、市建设局将予以通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并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和成果真实、合法、完整。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办法》(湖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2.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