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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南浔)

【发布时间:2020/1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类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确定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国定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超过上述标准,达到必须招标的除外。

第五条 发包人不得将国定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规避进入统一平台招标。

第六条 限额以下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各区县分级监督管理、落实预算造价审核工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抽查,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政策制定,各级公管办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发包人是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预发包、谈判发包、竞价发包、直接发包。

(一)公开发包: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二)预发包:适用于一定周期内需多次发包、且类型内容相同、技术简单通用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预发包确定备选承包人后,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同一类型项目预发包总额不得超过国定限额标准。

(三)谈判发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不能准确提出发包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后研究确定的;发包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发包人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并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承包人较少,或已发布公告,有效响应不足3家的。

(四)竞价发包:是指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单次或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适用于金额较小,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简单工程或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

(五)直接发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采用直接发包的,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由同一承包人承包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自主选择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规范发包行为。

第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可由发包人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

现场竞包可以在湖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也可在发包人或代理机构内进行。现场竞包场所应具备物理隔离、保密、音视频记录等基本功能。

发包人自行操作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组成专门班子,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操作。

第十一条 运用“互联网+”技术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交易,逐步推行“不见面”竞包及远程异地评审。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监督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具体办法,明确各类发包方式的适用范围,对发包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受理质疑、投诉并负责回复,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发起发包业务前或直接发包确定承包人后,发包人应通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填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备案表》(见附件),向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资料;

(四)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审核认定的发包控制价;

(五)拟发布的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须在所在地市、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条  评审(谈判/竞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子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业主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有特殊要求,市综合评审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行聘请特需专家。采用谈判、竞价方式的,发包单位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子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谈判(竞价)小组。

评审(谈判/竞价)小组各评委应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独立打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其他评委打分;评审(谈判/竞价)小组成员与竞包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采用竞价发包的,发包人在约定竞价日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或通过电子竞价平台在线竞价,确定承包候选人。

第十七条  采用预发包的,发包人经公开发包预先确定2家以上(含)备选承包人,一定周期内发包同类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时,在公开发包确定的备选承包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或二次竞价等方式选择承包人,并做好台账记录,以备核查。

预发包周期最长为1年,需在公开发包文件中明确具体时间,公开发包完成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经评审(谈判/竞价)确定13名承包候选人后,应在原公告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时应将发包人和发包监督小组人员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一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包人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于7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包人可采用直接发包并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到场参加竞包的单位不足2家或进入现场竞包程序后有效竞包人不足2家,发包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发包,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发包监督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发包,但不得再次降低发包条件。

第二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文件与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发包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潜在竞包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质疑,发包人收到质疑后2日内作出答复。其中,对发包文件的质疑应在竞包截止日至少3日前向发包人提出,若质疑造成发包文件实质性变更的,应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发包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文件原则上参照相关范本或规定执行。公开发包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规程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违规同意更换承包项目负责人,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竞包承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后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结算价超过国定限额10%的,视作规避必须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做好发包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村级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全流程管理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事务精细化管理做细做实清廉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委办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包环节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微型工程、中小型工程和大型工程。其中微型工程和中小型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微型工程是指1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中小型工程是指10万元至400万元的工程(货物类10万元至200万元,服务类10万元至50万元);大型工程是指4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类20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村级微型工程发包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中小型工程中工程、货物类1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发包,其余中小型工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发包人自行选择除直接发包外的发包方式,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大型工程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得参与承接本村范围内村级工程;村两委成员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承接本村范围内村级工程的,村两委成员本人应主动回避。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一律暂停该村两委成员职务,并交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负起村级工程监督责任,对村级工程交易、施工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对村级工程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联系单监管制度,对违规变更工程且超过项目概算10%的,要追责问责。村级工程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3-7名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参与,建立村工程监督小组,实行全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发包方式、工程金额等各类信息的台账统计工作,报上级公管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管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对应主体的信用档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责令纠正;未按要求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应拒绝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有串标、行贿行为,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且上述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并在有效期内或因利益输送金额达到100元人民币及以上被查处的竞包人参加竞包;对已进入竞包程序的竞包人,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金额较大”一般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定限额以下,工程类50万元以上(县级30万元以上)、货物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金额较小”一般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工程类50万元以下(县级30万元以下)、货物类30万元以下、服务类10万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数值含该数,“以下”的数值不含该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竞包”是指意向承包人通过编制响应文件响应发包邀请,参与现场竞争(在线竞争),直至确定承包人的全过程,以获取承包权为最终目的。

第四十条 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子库建库标准另行制定,可适当降低专家入库标准,统一标准后将原区、县自建专家库人员重新审核纳入。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类型的限额以下非工程建设项目,即限额以下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发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备案表


附件: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备案表

                                单位:万元

发包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总投资

 

最高限价

 

立项文号①

 

单项合同

估算价

 

工程名称

 

发包方式

公开发包□    预发包□    谈判发包□    竞价发包□    直接发包□

组织形式

发包人自行操作□    上级部门专门班子操作□    委托代理机构操作□

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谈判/竞价)小组

发包人 人,专家库抽  人,特聘 

库内专家的专业及数量           

特聘专家要求及数量            

承包人资质要求/直接发包承包人

 

 

本次发包

工程内容

 

发包方式

选择理由

 

发包人承诺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且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不存在肢解发包情况,我单位将从严控制工程造价。如有违反承诺情况,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公章)

注:立项文号填初设批复文号(无初设的填可研批复文号)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依据文件;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立项审批的,填“无”;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填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