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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湖财采监〔2017〕172号)

【发布时间:2017/10/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市级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根据《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21号)规定,2016-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10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9家,分别为: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市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市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其中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当前折扣率详见附件1)。如定点保险有效期内,保监会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上述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市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与上同)。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市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

(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在市级单位投保前特别说明。

五、投保程序

市级单位可根据各家保险机构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确定定点保险机构。在政采云平台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系统上线之前,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暂以手工方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通过内网渠道完成。在系统上线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政采云平台上办理投保、理赔和备案登记。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市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重点是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七、其他事宜

本次采购结果供各县、区共享,未自行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招标的县、区可以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在上述9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如在上述定点保险机构之外还需增补的,应予以说明,并事先报财政备案。

我市驻外单位可参加当地的定点保险采购。

 

 

附件1:2016-201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doc

   

   附件2:2016-2018年度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特别服务承诺.doc

 

                                    湖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