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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湖公管办〔201812

 

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717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拟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二)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处室(或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并制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具体情况包括: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该执行而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法治办,市府法制办。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7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