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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湖公管办〔20189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公管办,各招投标活动相关主体:

为深入贯彻《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保持集中监管高压态势,从严从重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制定《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523

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

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第二章 串通投标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八)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九)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撤回投标或者放弃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六)投标人之间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七)投标人之间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八)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前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前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相应情况,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涉及原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具体处罚标准根据《湖州市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各档顶格执行,其中单项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在根据违法情节认定基础上上调一档顶格执行;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上述处理结果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州市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湖州市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处罚

事项

处罚依据

行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罚款)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

一般

首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能积极整改的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6%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二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6.6‰以上8.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以上8.4%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或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8.4‰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以上lO%以下的罚款

交通

一般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1.以行贿谋取中标;2.三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自严重情节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水利

一般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严重

1.以行贿谋取中标;2.三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

项目金额在lOOO万元以下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6%以下的罚款

项目金额在lOO0以上3000万元以下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6.6‰以上8.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以上8.4%以下的罚款

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8.4‰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交通

一般

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三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自严重情节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水利

一般

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严重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三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建设

一般

泄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首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能积极整改的

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5%以上6.6%以下的罚款

较重

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或二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11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以上8.4%以下

严重

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或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

19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以上10%以下

交通

一般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水利

一般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的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

一般

小型项目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中型项目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大型型项目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交通

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水利

轻微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给予警告,可不予罚款

一般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的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建设

一般

泄密未产生不良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

一般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未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

轻微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给予警告,可不予罚款

一般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未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1.本表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表中除罚款金额裁量权之外的其他处罚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抄送: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5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