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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开评标区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开评标区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公资交易〔20171

 

各有关单位、各交易分中心:

    现将《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区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2月6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评标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开评标区域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开评标活动和日常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评标场所准备

第一条  开评标场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安排。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等申请场地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预订。

第三条  办公室须在开评标开始前30分钟做好场地电子设备调试、门牌信息发布、室内清洁整理等工作,并与使用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做好开评标准备查验工作。

第四条  开评标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做好室内物品清查工作,与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办公室应加强数据安全及成果保护,对开评标活动声像资料及时备份,按月收集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予以备份保存。

二、开标室现场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会议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开标室,佩戴工作牌证(单位、姓名、照片、加盖单位公章),做好开标准备。

第六条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入开标现场从事相关工作,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活动,工作人员穿着“中心”统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证。

第七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开标现场,督查招标人或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开标活动情况,对迟到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行为应载入相应不良记录。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附件一)。开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规定,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将其清出会场。

三、评标室现场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进入评标区域,经门禁系统身份识别认证,凭持或领取相关工作牌证,到指定评标室做好评标准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进入评标室,检查现场相关设备状态,做好评标前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评标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从事评标相关工作,须佩戴工作牌证,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穿着“中心”统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室人员,评标专家按规定人数进入,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3人,业主代表1人(须凭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室人员,评标(评审)专家按规定人数进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3人,采购单位监察人员1人(须凭采购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第十二条  参与评标活动监督工作的其他人员,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可进入监控室督查评标现场活动(附件二)。

第十三条  评标时间到达前,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迟到的,其行为应载入相应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纪律(附件三),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评标期间,所有评标工作人员应服从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规定,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区。

四、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六条  建立辖区公安应急联动机制。为防止开评标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建立以辖区公安派出所为主的应急联动机制(附件四),重大项目开评标活动前,由交易中心负责与警方沟通联系,必要时请求警方派员到现场维护秩序。

第十七条  建立内部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机制(附件五),突发事件发生时,整体联动机制应快速启动,及时控制事态,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报告。交易管理处要加大对开评、评标、拍卖等活动场所日常巡查力度,对进入区域人员进行核对,及时掌握活动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安保防控基础建设。办公室应根据项目交易实际情况,适时增强交易中心安保力量,配备必要安全器械,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寻衅滋事。加大监控投入力量,做到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记录现场。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疑难事项协调处理机制。对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的重大项目、敏感项目以及复杂事项、疑难事项、质疑投诉等,交易管理处按各交易分中心要求,牵头组织协调会商,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信用管理评价机制。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进场服务行为信用管理评价机制,由交易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对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行为,及时查究,记录在案,纳入诚信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国土、产权等项目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1、开标纪律

    2、监控室管理规定

    3、评标纪律

    4、应急联运机制警方联系人

5、内部应急机制小组成员

6、相关处室联系方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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